附件7

部分术语解释说明

1.固定资产,可以由申请单位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资产评估证明,也可按照国务院清理证明事项相关要求,由申请单位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书面承诺。

2.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,可以依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、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的查询结果。

3.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通用能力,主要依据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》(AQ/T8006-2018)等相关标准予以确认。

4.实验室条件变化,主要指实验室地址、环境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的情形。

5.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取得资质一年以上,需要变更业务范围的,主要指机构申请增加检测检验对象、变更依据标准的情形。

6.专职安全评价师,主要指取得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,与从业单位建立法定劳动关系,并由从业单位缴纳“五险”(事业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)的人员。

7.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认定,可以依据其所学基础专业(详见附件5)、取得的技术职称、发表的论文等予以认定,也可依据其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职业资格确认的专业等同认定。为突出安全评价师的专业性,每名安全评价师所认定的专业能力原则上不超过2个。

8.书面告知,主要指评价检测机构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执业时,可通过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提交《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告知书》,也可通过项目所在地资质认可机关公开的传真、邮箱、邮寄地址等方式告知或送达。